认证规则
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管理体系认证基本规范》、认可规范要求,制定DSC申请、实施、保持管理体系认证的要求。
2.适用范围
本文件是DSC开展各类管理体系认证的基本依据,也是DSC和所有准备认证和已经认证客户共同遵守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管理体系初次认证,再认证等的管理。
本规范适用的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体系QMS(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EC),环境管理体系E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系OHSMS,食品安全管理体系FSMS,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
3.术语和定义
3.1 DSC:大连鼎昇认证有限公司,原英文名称为DALIAN DSC CERTIFICATION CO., LTD.(缩写DSC)
3.2 组织:为实现目标,由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构成自身功能的一个人或一组人。(GB/T19001-2016 3.2.1)
3.3 多场所组织:某单一管理体系覆盖的一个组织,其构成包括经识别的中心职能以及多个场所,中心职能(并不必须是组织的总部)对某些过程、活动进行策划和控制,在多个场所(常设的、临时的或虚拟的)中这些过程、活动得到全部或部分实施。(CNAS-CC11:2018 2.4)
3.4 认证审核:由独立于客户和依赖认证的各方的审核组织实施的对客户的管理体系进行以认证为目的审核。(CNAS-CC01:2015 3.4)
3.5 获证客户:管理体系已获认证的组织。(CNAS-CC01:2015 3.1)
3.6 初次认证:对初次接受DSC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是否符合相应的管理体系认证要求所实施的审核和评价活动。
3.7 认证有效期——第一个三年的认证周期从初次认证决定算起。以后的周期从再认证决定算起。(CNAS-CC01:2015 9.1.3.2)
3.8 监督审核: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客户是否持续满足管理体系认证要求所实施的审核和评价活动(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进行一次)。(CNAS-CC01:2015 9.1.3.3)
3.9 再认证审核:确认管理体系作为一个整体的持续符合性与有效性,以及与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CNAS-CC01:2015 9.6.3.1)
3.10 确认审核:是CNAS对认证机构监督活动的一种方式。CNAS通过直接对多个获证组织体系及受审核过程进行现场验证,评价认证机构审核活动的符合性、有效性。
注:对受审核方的现场验证主要对受审核方管理体系符合性、有效性的关键点进行验证,不是重复认证机构的认证审核。(CNAS-RC01:2018 3.17)
3.11 严重不符合:影响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的不符合。(CNAS-CC01:2015 3.12)
注:严重不符合包括下列情况及与之类似的情况:
--对过程控制是否有效或者产品或服务能否满足规定要求存在严重的怀疑;
--多项轻微不符合都与同一要求或问题有关,可能表明存在系统性失效,从而构成一项严重不符合。
3.12 轻微不符合:不影响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的不符合。(CNAS-CC01:2015 3.12)
3.13申诉——受审核方对DSC所做出的,与其期望的认可状态有关的不利决定所提出的重新考虑的书面请求。(CNAS-R03:2019 3.1)
注:不利决定包括:拒绝接受申请,拒绝继续进行审核,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变更认证范围,不予认证、暂停或撤销认证,阻碍获得认证的任何其他措施。
3.14 投诉——任何组织或个人向DSC表达的,有别于申诉并希望得到答复的,对DSC或获得DSC认证的组织的活动或产品不满意的书面表示。CNAS-R03:2019 3.3)
注:不满意包括:获证组织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违规使用、DSC或其工作人员违反认证机构或管理体系认证有关规定的行为等。
3.15 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2015)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a.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b.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c.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d.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e.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f.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g.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a.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b.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c.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d.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e.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f.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g.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a.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b.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c.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d.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e.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f.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g.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16 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a.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管理体系认证类型和认证方案
4.1 事前沟通
委托DSC进行管理体系认证的顾客,请事前与DSC沟通信息。DSC诚挚欢迎广大顾客和各界朋友莅临造访。DSC由市场开发中心/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认证业务洽谈、对外联络和宣传工作。
联系电话:
大连鼎昇认证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高新园区广贤路107号2号楼3层
手机:18940918176
电话:(0411)84791887 邮箱:32435645@qq.com
传真:(0411)84794587 投诉电话:(0411)84791887
4.2 审核准则
认证双方确认的审核依据标准如下:
a.质量管理体系: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 GB/T 50430《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b.环境管理体系(新版认证标准 ): GB/T 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c.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8001 或 ISO 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d.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依据GB/T22000、GB/T27307、CNAS技术要求。
e.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依据GB14881-和《(HACCP体系认证补充要求 1.0》标准要求。
审核准则还包括受审核方所适用的方针、程序、标准、法律法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合同要求或行业规范。
4.3 认证申请
4.3.1 市场开发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接收由申请方授权代表签署的《认证申请书》。
4.3.2 DSC及时进行认证申请及补充信息的评审。评审通过后,市场开发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方可接受认证申请,与申请方协商适时签订认证合同。
4.3.3 在申请评审后,DSC将做出接受和拒绝申请的决定,并将决定结果通知申请方。
4.4 认证审核过程
4.4.1 DSC实施现场审核的总原则
a.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规则、规范、审核准则(包括申请人提供的管理体系文件)实施审核。
b.不超出授权的业务范围实施审核,并仅在拟认证范围内规定认证要求进行审核和做出认证决定。
c.申请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理由,拒绝提供认证服务,也不向申请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d.不对申请人优先或延迟现场审核的实施。
e.恪守客观独立、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f.DSC审核与认证活动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认可规则、规范。不增加、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范,保存完整地记录。
g.申请认证的管理体系至少运行三个月以上。
h.DSC及时做出认证结论,出具审核报告,保证结论的客观真实,并对认证结果负责,出具有效的认证证书。
4.4.2 管理体系审核流程
(1)确认申请人具备实施现场审核的条件;
(2)组成项目审核组并得到受审核方的确认;
(3)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对受审核方提交的管理体系文件进行文件评审,提出文件评审意见及纠正要求;
(4)实施第一阶段现场审核提出评审意见及纠正要求;
(5)实施第二阶段实施审核。
(6)审核组提出审核结论及不符合项报告。
(7)审核组确认受审核方所有不符合报告纠正/纠正措施后向DSC提交审核报告;如果不能在第二阶段结束后六个月内未验证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应再实施一次第二阶段。
(8)审核审核组的审核结论
审核结论可能有三种:
a.通过综合评价,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在审核范围内符合审核准则要求,体系运行有效,同意推荐认证注册;
b.管理体系尚存在较严重问题,个别过程未能有效控制,需对某过程进行重新审核,推迟推荐认证注册;
c.管理体系存在严重问题,总体上不能满足审核准则要求,本次不予推荐认证注册。
4.5 认证决定(授予、拒绝)
4.5.1 DSC对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资料进行评定,并经认证决定人员根据评定结果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考虑其它渠道获得的有关信息),在充分评定的基础上,做出上述三种结论之一的评定结论,报总经理批准。认证决定批准后,办公室制作认证证书,向受审核方寄送审核报告、认证证书。
4.5.2 若批准的认证决定与审核组在审核现场做出的审核结论不同,DSC向受审核方做出书面说明,受审核方对认证决定有异议可向大连鼎昇认证有限公司审核二部提出书面申诉。
4.6 证书有效期及颁证
4.6.1.证书有效期
管理体系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生效日期以总经理批准的日期为准。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个月。
4.6.2.颁证
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认证经DSC总经理批准后,由DSC的办公室与委托方/受审核方结清审核费用后,向受审核方颁发中、英文认证证书。
4.6.3 再认证
再认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最近一次有效认证证书截止期再加3年,通常情况下,获证客户应在当前认证证书截止期前至少3个月接受再认证审核或已做好接受再认证审核的准备。如果在当前认证的终止日期前成功完成了再认证活动,新认证的终止日期可以基于当前认证的终止日期。
如果在认证终止日期前,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不能验证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不能推荐再认证。
再认证到期后,如果在 6 个月内完成未尽的再认证活动,则可以恢复认证,否则应至少进行一次第二阶段才能恢复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上一个认证周期。
4.7 注册与公告
4.7.1 注册
DSC信息中心负责对已颁发的管理体系证书上报予以注册。
4.7.2 公告
DSC在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管理体系认证注册情况,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报送,在DSC网站上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内容如下:企业名称、证书编号、起始日期、区域等内容。
DSC向其他机构(如CNCA、CNAS、CCAA等)公开保密信息时,也将这一行动通知客户,国家主管部门有限制要求的除外。
4.7.3 认证资格或认证范围变更的公告
(1)暂停/恢复、撤销认证资格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报送,在DSC网站上予以公告;
(2)认证证书持有者申请扩大/缩小认证范围获准后,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报送、在DSC网站上予以公告;
(3)认证资格变化后及时在DSC获证客户名录予以调整或删除。
5. 审核流程
5.1 初次认证审核程序
5.1.1 管理体系初次认证审核的流程一般分第一阶段、第二阶段两个阶段实施。
5.1.2 在获取受审核方相关的认证信息和材料后进行审核策划,制定审核方案,组成符合要求的审核组。审核组的成员均在DSC审核员、技术专家名单中选择,并保证满足DSC有关人员能力和资格的要求。
5.1.3 DSC将按照受审核方规模、风险等级、场所的数量等因素确定审核时间。
5.1.4 DSC将提前将审核组成员、审核时间通知给受审核方,使受审核方有足够的时间对所指派审核员和技术专家提出意见或异议。
受审核方可以拒绝审核组某成员的正当理由是:
a.该成员在两年之内曾是或仍然是受审核方的雇员;
b.该成员在两年之内向受审核方提供过旨在建立或保持管理体系的咨询服务;
c.受审核方提出,并经核实,该成员有违背行为准则的行为;
d.其他有影响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情况。
5.1.5 文件审查
审核组长或DSC指定的专业审核员负责审查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信息(管理手册),须要时,文件审查范围可扩大到受审核方其它支持性文件;文件审查后将结论及时通知受审核方,只有在文件审查发现的问题得到解决或澄清后才能进入受审核方实施现场审核。
5.1.6 现场审核前准备及编制审核计划。
审核组长负责编制审核计划,审核计划发布前应经DSC专业管理人员评审,并得到受审核方确认。
5.1.7 第一阶段审核
第一阶段审核通常要到客户现场审核。当客户的产品实现过程比较单一、环境因素、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较抵、且提供的有关管理体系运行的证实材料满足相关要求时,一阶段审核可考虑采用非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
第一阶段的目的:
a.审核客户的文件化的管理体系信息;
b.评价客户现场的具体情况,并与客户的人员进行讨论,以确定第二阶段的准备情况;
c.审查客户理解和实施标准要求的情况,特别是对管理体系的关键绩效或重要的因素、过程、目标和运作的识别情况;
d.收集关于客户的管理体系范围的必要信息,包括:
- 客户的场所;
- 使用的过程和设备;
- 所建立的控制的水平(特别是客户为多场所时);
-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e.审查第二阶段所需资源的配置情况,并与客户商定第二阶段的细节;
f.结合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充分了解客户的管理体系和现场运作,以便为策划第二阶段提供关注点;
g.评价客户是否策划和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以及管理体系的实施程度能否证明客户已为第二阶段做好准备。
第一阶段现场审核结束后审核组长提交第一阶段审核报告及相关材料。 将第一阶段审核目的是否达到及第二阶段是否准备就绪的书面结论告知客户,包括识别任何引起关注的问题点,在第二阶段审核中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的问题。
5.1.8 第一阶段问题整改
客户对第一阶段审核所提出的问题点进行整改,并经审核组长确认后可进行第二阶段审核。 DSC在确定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的时间间隔时,将考虑客户解决第一阶段审核中对问题点整改所需的时间。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的时间间隔通常不超过6个月,如果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宜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